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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改革医保,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1/30 关注次数: 二维码分享

       近日,陕西省政府发布了《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到2022年底,全面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关于通知详情要点总结如下:

       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调整到统筹地区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具体定额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金运行实际确定。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规范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完善付费机制,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

       完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政策。统一全省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将部分诊断明确、发病率高、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以缓解和控制病情,且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纳入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

       门诊保障待遇水平。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待遇的支付要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对不同等级和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差异化的支付比例,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专科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优化门诊医药服务。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参保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购药直接结算。

       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个人账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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